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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判决支持了经济赔偿金

2023年12月18日 | 发布者:高志博主任律师 | 点击:1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是申请人Z和被申请人S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岗位装订工工作,月薪 3000 元,加班费另算,被申请人通过转账至申请人工商银行账户支付申请人工资,当月工资...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申请人Z和被申请人S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申请人于20216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岗位装订工工作,月薪 3000 元,加班费另算,被申请人通过转账至申请人工商银行账户支付申请人工资,当月工资次月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 2023 9月离开被申请人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 12月平均工资数 3000元。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加班费等。

经过仲裁委审理认为:

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超出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申请人于 20216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段应为202179日至202268日,申请人于 2023 922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

关于赔偿金问题。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答辩称因工人闹纠纷提出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申请人应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记录截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经本委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1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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